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视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3、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件原文:
传真
0594-8263166
公司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学府东路666号2号楼三层
客服电话
0594-8260566